Q1:会计注意!去做发票认证,千万别错过这篇!!!2017-09-20
A1:
问: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可以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进行认证吗?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失控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开出的专用发票丢失,购方如何认证?
答:分丢失前已认证和丢失前未认证两种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问取消认证的企业有哪些?
答: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问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180天还是360天?
答:2017年7月1日前,就180天,之后就360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九、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Q2:财税问题(1735)2021-02-19
A2:
问题:小规模的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当场做钠机款?
答:《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据此,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Q3:财税问题(1734)2021-02-19
A3:
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上个月找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数了增值税。现在的情况是1季度收入不满9万,属于免机,那么需要去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资料呢?
答:《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据此,小规模纳税人对适用免税已缴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或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申请退还。
Q4:财税问题(1733)2021-02-19
A4:
问题:我们公司有一张三月份的发亲购货方让销售给丢了,税已经交了,现在需要开红票,可是只剩底联了,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第二款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依据上述规定,销售方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但购买方将发票丢失。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或未抵扣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填开相关的《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Q5:财税问题(1732)2021-02-19
A5:
问题:我们做国际骨代是免增值视的,我们有个项日投样,方向速科支付运费,想过5万关全去向税务各案,我想问下,向速件支付递管是免化的吗?如果不免,需要交税的视率和机种都是多少?
答:《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
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上述正列举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未列举在境外的运输服务。由此,境外向境内销售运输服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11%计缴增值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运输服务发生在境外,无须计缴所得税。
Q6:财税问题(1731)2021-02-19
A6:
问题:我公司找一家香港公司翻译文件,我方在支付服务觉时需要对方提供什么样的发票?税是由我公司代扣代缴吗?代扣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三)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依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征税范围,不包括在境外提供劳务服务。由此,企业支付境外服务费,以该单位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Q7:财税问题(1730)2021-01-04
A7:
问题:中国的做国际贸易的企业支付境外个人的佣金,是境外个人在境外发生的劳务,中国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什么机金?机率多少?是否有文件规定?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
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深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包括佣金服务。由此,企业支付境外佣金,应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
Q8:财税问题(1729)2021-01-04
A8:
问题:我们现在委托新加放公司做一个特效的属务,这个特效完全在新加坡完成,不来国内,成果要在国内的电影剪辑中用。
我支付境外这笔服务费。是属于第十二条还是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点者个人向境内举位或者个人销售充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据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服务,应在境内计做增值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Q9:财税问题(1728)2021-01-04
A9:
问题:如果外盘个人给我们单位提佛音询服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分务,不需要到境内来,我们支付他劳务费,需要代扣什么税吗?
答:(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咨询服务,正列举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包括咨询服务。由此,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咨询服务,应按6%计缴增值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Q10:财税问题(1727)2021-01-04
A10:
问题:香港公司需要从国外转移利润回国内,需要做个特移文价的合同。我们倾向用收取研发服务贷或者IP许可贷这两种方式。原来的方式是需要去商委申请进出口权证,再拿合同去登记备意,但是由于目前中请的16年的利润转回,时间点已过商委无法操作。需要寄询下走科委审批合同的话,是否可以再机务局获得免税?
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中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中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
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l):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贵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据上述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上述备案材料。
Q11:财税问题(1726)2021-01-04
A11:
问题:有研发机构采购国内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答:《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到期停止执行。
Q12:财税问题(1725)2020-11-17
A12:
问题:购买的税控器抵扣进项,有时间限制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据此,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没有时间限制。